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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合为时而著 歌诗合为事而作

来源: 作者:天则 时间:2008-12-10 Tag: 点击:

文章合为时而著   歌诗合为事而作——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时事性文章探微

天则

基本案情

2006821,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农民增产增收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版权转让合同取得原作者廖星成的原著作品《农民增产增收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的著作权。在被告主办的网站上转载并传播了该作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转载作品是事实。但所转载的文章是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且转载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之前,故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该作品属于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故被告转载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遂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两项申请:1.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对何为时事性文章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2.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涉案作品进行鉴定,确定涉案作品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

本案是目前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维权中唯一在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一、          文诗皆为时与事而著作: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客体

唐朝大诗人白居易“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的不朽诗作,道出了千古文诗为时为事而著作的不破真理,至今为时为事而著作仍是与时俱进先进知识分子的不懈追求。

7年前,我在编辑刘占锋先生著《无题集》时,记得人民日报社理论部杜飞进先生为该书所做序言中对白居易的“文章合为时而著”曾作出了精辟的解释。杜先生指出:“文章合为时而著。这既是古训,又是历代文人富于历史使命感的一种集中概括。‘为时而著’的‘时’,即时代之意也。‘为时而著’,对于读书人而言,它意味着自己对时代的一种关注,对现实社会的一种关切,对改造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一种责任和使命。古往今来,做到‘为时而著’的虽不乏其人,但可以肯定地说,更多的是虽有‘为时而著’之心,却未必有真正的‘为时而著’之‘文’。究其原因,就在于要想真正做到‘为时而著’,就必须倾听时代的足音,呼吸时代的空气,把握时代的脉搏,让自己的心合着时代的节奏一起跳动,真正用心去感悟时代、体验时代,为时代而唱。”(人民中国出版社20006月第一版《序》第4页)

歌诗合为事而作。这里的“事”,是现实主义、浪漫主义对现实世界的代称。白居易写下了不少感叹时世、反映人民疾苦的诗篇,对后世颇有影响。古人早就认识到写诗要合事,要把握现实生活的脉动,以作者所置身、所面对的社会之事入诗入歌,强调诗歌应具有的时效性、鲜活性和现实性。今人文章诗歌之“合事”,则无不与现时代所发生的或大或小之事相锲合,无不是与时代背景相映衬,无不是爱国仁人志士为国为民为事而思而著作。

纵观古今,无论专著、论文仰或歌诗各等文章,看其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看它是否反映了时代要求、适应了时代脉律,能否为事而就服务,能否为时代发展服务。不朽的作品往往体现出来作者对民族对历史怀有的高度责任感、对问题敢于独立思考的品格和务本求真的精神。而这种责任感、品格和精神,正是我们民族、我们的复兴大业、我们的改革开放和21世纪现代化建设事业所亟需的。对于一个人来讲,有了这种精神和追求,人生才有价值和意义;对于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也只有有了这样一种奋发向上、催人奋进的社会氛围才能赢得未来、赢得辉煌。

因此,文诗皆为时与事而著作。为时与事而著作之表达,即作品,推动了人类文化的传播,是人类创新成果与精华思想的集中体现。作品皆为时与事之著作,承载文明传播之重任。几百年来,世界各国为鼓励创新与科技进步,对独创性作品赋予著作权保护。

时、事、思是作品的三项基本构成要素。在这三个要素中,时是不断变迁的,事是不停变化并显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思是不断更新不断变化的最活跃的要素,是著作的灵魂。时、事、思是作品的三维。时为横、事为纵、思为竖。通过思对时、事的不同表达,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就是版权法保护的基本客体。

二、          时事之著作与时事性文章:版权的保护与限制

著作权包括一系列法授绝对的垄断权利束。为调节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同时,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本案所涉及的就是合理使用问题。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制度中的一种无须作者许可亦无须支付报酬的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一种作品使用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擅自使用”,是有严格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一规定是合理使用还是借着“合理使用”的名义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实的试金石。这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规则。

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之时,即确立了合理使用制度。但并没有有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的规定,也没有时事性文章的概念。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说明》中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其中,有些规定与知识产权协议尚有一定差距。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草案对这一条款作了以下修改:……(三)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属于‘合理使用’。伯尔尼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一款将这种使用仅限于关于政治、经济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据此,草案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准刊登、播放的除外’(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3月第1版第6页)根据这一说明,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时事性文章的范围小于过去的社论、评论员文章的范围,只是社论、评论员文章中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这部分文章。

目前,关于什么是时事性文章,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明确解释。但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等主编的《著作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认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经常是党政机关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发表的文章,类似于官方文件。……由于这些时事性文章代表法人意志,是宣传党政方针的官方文章,因而需要广泛的宣传报道,以便广为人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月第2版第239页)。

从石宗源局长的官方修法说明和唐德华副院长的权威说法来看,时事性文章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点:1.时事性文章是党政机关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发表的官方文章;2.时事性文章的作者是党政机关中代表或者授权代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 时事性文章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代表党政机关的法人意志而创作的职务作品;4.时事性文章通常是社论、评论员文章中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文章。将时事性文章的这几个基本点概括起来,可以认为:时事性文章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代表党政机关的法人意志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创作和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官方职务作品。

因此,著作之时事与时事性文章之时事有着重要的区别。其重要区别在于:著作之时事泛指无论大小之天下之事;时事性文章之时事仅指国家和党政机关的大事。

时事之著作与时事性文章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本质区别在于:基于无论大小之天下事而著作代表作者的意志之作品,属于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基于国家的党政机关的大事而著作代表国家和党政机关的意志的职务作品。其根本区别在于思,即代表的意志的区别。因此,时事性文章的本质特征在于官方之思或官方之意志。

三、          本案作品不属于时事性文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时事性文章的上述特点及其本质特征,结合本案作品的情况,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廖星成先生所创作的涉案作品代表了作者个人对当时我国农民增产增收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的探索与思考,代表的是个人的思想、意志和表达,不是官方意志,不代表官方之思,不属于时事性文章的范畴。因此,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四、          出版者编辑出版时事性文章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版者转载出版时事性文章,无须取得许可、无须支付报酬,但并不等于该类作品可以任意使用。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出版者转载出版时事性文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超出转载范围。时事性文章,并非可以随意转载任意使用,其转载范围限制是首先需要注意的。不得超出转载范围有三重含义。其一,严格把握时事性文章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要注意属于时事性文章的作品只是极少数作品,千万不要将一般时论性、个人作者等作品作为时事性文章来看待。其二,作者声明不准刊登、播放的,不得转载;这是作者权利控制的措施,转载不得有悖作者控制传播的意思控制。其三,转载媒体范围的限制。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法定可以转载的媒体形式;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网络之间也可以转载使用。因此,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载体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2.不得侵犯时事性文章的其他方面的著作权。时事性文章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等。这些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出版者不得侵犯其相关权利。

3.不得侵犯时事性文章原出版者的相关权利。相关媒体转载使用时事性文章,须注明原载媒体名称、时间等信息,尊重原出版者的相关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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