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人相对贫困与破解方略――关于版权经济学的一点思考
詹启智
〔摘要〕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版权界却存在着版权人的相对贫困现象。本文根据作者对这一现象的思考,对版权人相对贫困的表现、成因及其破解方略进行探讨。
〔关键词〕版权人;相对贫困;原因;破解方略
一、版权人相对贫困的提出及其表现
对于多数版权人来讲,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一般模式是权利人通过获得许可使用费的形式实现的。
版权价值的实现形式——许可使用费——一般是通过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三种基本方式实现的。
在版权价值的实现形式中,我国采用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这一形式。这种实现形式造成了我国部分知识产权价值的相对贬值而使权利人受损,从而形成了版权人相对贫困。
这里的版权人相对贫困,是指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随着社会进步而使权利人得到应有的报酬,没有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而使权利人的劳动消耗得到合理补偿,从而使版权人的知识产权价值相对贬值。
可见,版权人相对贫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知识的价值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相应提高;知识的价值没有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幅度而提高,而是其提高幅度大大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由此而形成的必然结果是用货币表现的知识价值的相对购买力水平下降,形成版权人相对贫困。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广大版权人、知识产权人很难靠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的价值实现形式:许可使用费养活自己。我国的知识分子是创造性劳动的生力军,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靠国家拨款而支付的工资性报酬,很少有人敢于放弃工资性报酬仅靠写作、科研成果获得报酬谋生的中国人。这既是版权人相对贫困的表现,也是知识价值相对贫困(贬值)的结果。不仅如此,版权人相对贫困还极大地限制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的提高,使部分科研人员不是靠创新成果获得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是靠单位工资养活自己、靠不断发展的仕途之路获得超额报酬。
二、版权人相对贫困的形成原因
1.出版许可付酬机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是形成知识的相对贫困的基本原因。稿酬是版权价值的基本实现形式,是补偿知识产权创造者劳动消耗的基本形式,是创新性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即是创新性劳动的价格。我国的稿酬制度,虽然允许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有所浮动,国家保护双方约定的付酬标准,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会获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的报酬。而这个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在我国一经制定,就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全国各地作品使用单位付酬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成为作品使用单位在相当长时期内压低付酬标准的合理手段与借口。
2.许可使用费国家指导价没有建立起与物价、社会发展的联动机制是形成版权人相对贫困的直接原因。改革开放以来,1980年5月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实行了4年;1984年9月22日 颁布《书籍稿酬试行规定》试行了6年;1990年6月15日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付酬标准,影响了中国作品使用8年时间;目前实行的稿酬标准是1999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迄今已有6年时间。在不同时期我国的稿酬国家指导价虽有几次调整,但始终没有建立起国家指导价与市场物价、社会发展的有机联动机制,使得每次指导价的调整过程都十分艰难,都是对前次调整后积累问题的一次性处理,未能解决稿酬制度应随社会发展、市场化进程及时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根本问题。总的问题是国家指导价的相对稳态使作品市场价值未能随着市场物价提升得到及时补偿与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未能根据社会进步得到进一步提升与增殖。其发展的必然结果除知识的相对贫困日益严重外,还会造成因知识的价值没能得到充分体现,使得国家为了发展科学事业不得不加大国家投入,利用纳税人的金钱提升科技人员的待遇,增大财政负担,降低纳税人金钱的利用率,形成恶性循环。
3.出版者与版权人竞争中权利人的相对弱势,是版权人相对贫困加剧的重要原因。创作自由与出版权国家垄断的相对矛盾,形成了出版者与版权人竞争中知识产权人的相对弱势,不仅如此,中国知识分子职称等晋升机制又加剧了知识产权人对出版的巨大需求,形成了出版资源国家垄断的卖方短缺市场(屡禁不绝的书号、刊号、版面买卖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这种国家垄断的卖方短缺市场的体现),从而加强了出版者的优势竞争地位和知识产权人的弱势地位。这种状况的形成,不仅使出版者可以利用其优势竞争地位,大大压低知识产权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使相当一部分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甚至还出现了在出版者获得巨额收益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负价值的怪现象。
4.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和权利人受君子不言利中国传统思想影响,是版权人相对贫困形成与加剧的重要的社会原因与社会思想基础。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比比皆是:出版单位在合同约定之外超出约定数字复制发行权利人的作品;出版单位超出许可范围行使权力;更为甚者作品使用单位未经许可侵权盗版;按照法律规定许可使用但须付酬,使用单位不向权利人付酬等等。这些情况,不仅在传统出版领域大量存在,而且在新兴的网络环境下侵权使用作品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面对这种状况,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和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使社会发展的天平倾斜,使多数权利人选择沉默放弃维权使侵权愈演愈烈,少数权利人往往赢了官司赔了钱,使权利人很少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知识的相对贫困状况变得更为严重。
三、保障版权人合法权益,走出版权人相对贫困的怪圈,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建立规范的版权许可与使用市场机制,是破解知识的相对贫困怪圈的根本措施。酬乃内容之养,是合理市场机制、公平市场关系的核心。知识价值的充分体现,在相当大程度上依靠建立规范的版权许可与使用市场关系与市场机制,其前提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充分发展。在现有体制下,建立完全市场调解的版权许可与使用市场机制条件还不成熟。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建立版权许可与使用机场机制就无能为力。目前,应当在国家指导价的基础上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建立起在任何较短的相对固定时期(如年)国家指导价及时随市场和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与浮动的制度基础和机制。这是破解知识的相对贫困怪圈的最根本的措施和制度保证。
2.建立联动许可付酬机制,是破解版权人相对贫困怪圈的技术措施,也是重要的、必备手段。建立联动许可付酬机制,具体来讲就是使按照国家在一定时期发布的许可使用费国家指导价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考虑社会进步的状况,使许可付酬标准及时适应特定时期的物价水平、社会进步情况,在体现知识的公平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知识产权交易的实际价格。建立这个机制,需要确定国家指导价、一定时期的物价指数、社会进步率三个因子及其关系。国家指导价是建立联动许可付酬机制的基础,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因素;一定时期的物价指数与社会进步率是建立联动许可付酬机制的联动与调节因素,与知识产权交易的实际价格成正相关关系;物价指数可用国家物价部门公布的不可比价格涨幅指数为依据;社会进步率可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按照可比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依据确定。据此,联动许可付酬机制可用下列关系式表示:知识产权交易的实际价格=国家指导价×物价指数×社会进步率。
3.逐步建立以版税为主的付酬制度,是缓解版权人相对贫困的一种重要制度设计。通过政策引导,加强宣传,改变目前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为主的许可费支付方式为以版税为主的许可费支付方式,对于缓解版权人的相对贫困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发行量较大图书,其作用更为明显。如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办法,一本定价6元计150千字的图书发行30万册,其付酬最高为(100元/千字+100元×1%×300千册)×150千字=60000元;采用版税制则版权人可得版税最高为6元/册×300000册×10%=180000元,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3倍。当然,版税制对于发行量很少的学术著作,可能不利,但通常可以通过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课题经费等得到弥补。因此,总体来讲,版税制更能符合市场价值规则,能更好地兼顾出版者与版权人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版权人相对贫困的缓解。
4.采取措施,制止出版者与版权人竞争关系的过度倾斜,缓解权利人的弱势地位。这是一个市场调解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教育、科研、行政、出版、立法司法等多部门进行综合改革、采取综合措施。首先,教育科研单位需要改革知识分子晋升过分强调专著论文的倾向,缓解出版资源相对希缺的供给不足与对出版资源过快增长的需求的矛盾;其次,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大出版体制改革,不仅要在限制买卖书号、刊号等非法出版上做文章,还要在书号、刊号的发放使用上增加供给,使出版资源尽可能适应社会的需求、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运用巨大的社会需求出进出版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出版资源的供需大致平衡;其三,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工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等。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与加大保护力度。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知识产权人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使权利人不仅要积极投身于知识的创新工作,也要积极投身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建立创新与保护并重的社会机制,促进民族进步与发展;同时加强宣传工作,促使知识产权使用单位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种侵权行为,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使用风尚与秩序。其次,建立知识产权使用付酬渠道,如加快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与发展,试行与探索民间中介组织的委托收付使用费机制等。其三,重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从立法上建立侵权的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建立明确的侵权赔偿机制与办法;在司法上要司法必严、特别要防止自由裁量权向有利于侵权者的滥用倾向,并从政策以及具体措施上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切实保护权利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杜绝使权利人依据合法权利、依法维权反而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发生;特别是要杜绝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出发的司法倾向的产生与发展;杜绝从保护某一行业发展出发侵犯另一行业利益的司法倾向的产生与发展。
作品完成日期:2005-12-17
作品修改日期:2006-02-06
作者简介:作者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 生,河南武陟人。河南财经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高级经济师,曾出版《工业经济效益学》等14部专著,发表经济、知识产权与法律等学术论文50余篇。现任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
(作者单位: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北京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邮政编码:100067;email:bjsmx2001@126.com;电话:67529003;13901332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