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优势,惠及同仁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也就是我还在烟台工作期间,要想得到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真实案例,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求助于郑成思老师。后来,“案例评析”、“案例汇编”之类的出版物渐渐多了起来,其中也不乏由法院及法官主持编写的图书。如今,不论你处于多么偏远的地方,都不再需要到北京、上海等大都市求人找案例了。然而在随手可得的案例类出版物中,较系统地将各地人民法院10年来审理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以整理并汇集出版,本《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集》还是首次。
近年来,凡有机会讲课,我都会不遗余力地鼓吹我的“务实研究”论,希望听过我讲课的人,尤其是研究生们立足于知识产权实践,进行脚踏实地的研究,并拿出一些用数字说话的研究成果来。但非常不好意思,我本人也没有真正踏实下来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甚至也没有为今后的研究充分地积累素材,以致于在想写点儿东西的时候,总觉得手头缺少用以支撑文章构架的实证数据,尽管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大门已经基本向我敞开。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的周围已经有了一些潜心为他人的研究准备素材,甘愿为他人做嫁衣裳的人。记得3年前,黄晖博士邀我为他翻译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写书评时,我用的标题就是“为人作嫁,亦须尽善尽美”。之所以用这样一个标题,就是想表明我对这些从事研究素材编纂工作的学者的敬佩之情。今天又有幸在程永顺法官编纂的大部头研究素材出版的同时说几句话,我还是要把当年的心情再表一次。
在许多人看来,写东西一定要有“创新”,甚至要有理论上的“突破”。为了追求创新与突破,有些人不惜把来自西方的法律术语放置在中文语言环境下进行文字学、语言学、逻辑学层面上的分析与推敲,并进而提出一些不但“新”,而且“奇”的观点。另外有些人则将一些学术名人作为突破口,专门从这些名人的字里行间寻找破绽,一旦找到破绽,便如获至宝一般大加渲染,并毫不留情地加以批判。在他们看来,能够与名人“对话”,而且能指出名人的错误,似乎立刻就能让别人得出其比某某名人还要高明的结论。而我一向不敢与这两类人士站在一个队伍中。在《知识产权研究》第九卷的前言中,我曾明确告诉我们的作者与读者:《知识产权研究》不登载与他人商確类的文章。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鼓励青年学者扎扎实实、老老实实地从事自己的研究,并研究自己熟悉的东西。我始终认为,这个世界上最容易做的事莫过于给别人挑毛病。相比这下,为了使别人做事更容易而主动去做一些基础性工作,肯定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
不可否认 的是,收集法院审理的案例,对于一个法官而言可能并不太难,而且比专门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人要容易得多。但将收集到的案例加以整理、编纂并出版,谁又敢说不是一项费力费时的工作呢?如果说程永顺法官已经是一个退休在家无事可做的人,对于我们即将看到的五卷裁判文书集,我可能也不会有什么感慨,但当我面对的是一个身处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审判庭的骨干主审法官时,如果依然没有感想,那只能说明我自己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无知。收集司法审判的案例确为法官的优势,但善用此种优势,并将其转化为服务于他人的资源者实属少数,因而显然无愧于我们的敬意。我确信:我将是这些资源的首批受益者之一。其他意在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人也会发现,得到这套书将是正确的选择。
在没有认真阅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集》中的案例之前,我不可能对这套书的涉及的案例内容说三道四。但为了证明我是一个喜欢讲实话的人,我还是想说几句可能让人扫兴的话。就我了解的有限信息来看,近10年来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抛开各种民事诉讼普遍存在的程序问题而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比较突出的实体法运用问题至少有这样几个:一是不同法官对法律概念与术语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很大偏差;二是一些法院对法律规则的解析与适用不够准确;三是某些判决体现出来的法官的中立性明显有问题,存在着法官千方百计为某一方当事人寻找胜诉依据的嫌疑;四是某些法官盲目适用所谓的前沿理论,不顾及现行法律的规定,任意裁判。有的甚至把外国法的规定作为推理的依据;五是一些法官作为国家政策执行者的定位有问题,没有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必须澄清的是,我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以上五个,绝对没有“上纲上线”的意思,更不想以此来否定中国近10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及其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作出的贡献。只不过成绩与贡献不是本人有资格加以总结与表彰的;而依据自己的观察提出几个“问题”则是每一个“匹夫”均须勿忘之责。当然我也承认,上一段文字中的某些用语可能有点儿“过火儿”。我真诚地希望这些话不要成为任何人借以“批判”书中某些法院判决的导火线,也不会在任何意义上有损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同司法机关业已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
我不知道本书主编程永顺法官在编纂这套书是否有总结经验教训方面的考虑。但无论如何,将这么多法院案例编在一起,本领域的人士通过简单的、不经意的对比就能发现其中一些判决的不足;经验与教训自然而然地也就摆在我们面前了。从这一意义上说,编纂出版这套书的贡献之一至少也可以被归结为“十年回顾与总结”了。而且我也相信,不论是法官,还是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学者,都能在这些案例中找到自己过去10年的从业轨迹,进而有所反思、有所提高。
10年时间,对于一个人来说可能不算短,但对于一个法律制度的形成而言只能算是一个开局或者预演。可喜的是,我们的开局是良好的,预演是成功的。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后面的戏会越演越好。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唐广良
2000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