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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良好的贸易投资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客观需要,是维护一个好的投资“软环境”的重要内容。保护知识产权也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吴仪
      一、中国有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体系
      自 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至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达到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及发达国家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水平。我国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 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法律适 用原则,对全国统一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 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关于审理与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关于审理技术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通过这些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审判的依据更加完善。
      中国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的同时,还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并在立法和执法中,努力实现中国对国际社会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二、北京市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高科技发展中心。北京市政府一贯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为适应首都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进一步推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1、北京市政府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定期会同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召开会议。研究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2001年6月1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积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并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 2004年底首次发表了《2002至2003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公布了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同日,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纲 要》(2004年-2008年),明确了北京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指导思想,近期需要解决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制定了详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保障措施,包括增 强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公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组织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多项具体措施。
      4、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为 了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年来,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公众知识产权的宣传及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教育,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并通过每年一次的 “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活动”,向社会昭示了政府主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希望社会公众积极行动起来,响应政府号召,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侵权 盗版制品,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
      通过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双轨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点。
      1、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途径寻求救济,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在通过行政途径及时制止侵权后,再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以获得赔偿。
      行 政机关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违法、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 请求不能作出决定,只能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 后,权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2、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
      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机关包括北京市及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及北京海关。对侵犯商标权、商业秘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专利权、著作权(包 括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分别向上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提出查处请求。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可以向海关就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申请备案登记,在海关依职权主动发现或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时,海关可以对有关疑似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予以扣留,并及时通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3、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况
多 年来,北京市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如市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和海关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打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 违法、侵权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经过治理和整顿,北京市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良好成 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大为好转。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重大进展
      1、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
      1993 年8月,北京市高、中两级法院在全国法院中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一部分行政案件,随后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 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北京市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具有一审管辖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国对专利行政案件、商标行政案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唯一具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国对植物新品种行政案件唯一具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
      在三级法院中,有近40余名法官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2、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20 多年来,北京市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相继开展了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的审判工作,覆盖了TRIPS 协议规定的所有的领域,案件数量也逐年成倍增长,有力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2年至2004年三年 中,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38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727件,专利权案件767件,商标权案件28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71件,许可 证贸易301件。其审结3391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773件,专利权案件760件,商标权案件26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64件,许可证贸易案件 299件。这些案件80%在一年内审结。
      3、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所占比例上升
      北京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涉外案 件一直居全国前列。在审结的涉外案件中,外国当事人胜诉率很高。在北京市各级法院历年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外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2002年受 理20件,占当年全部案件的2.25%,2003年受理52件,占4.68%,2004年受理111件,占8.04%。
由于北京市三级法院设有专利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专门审判庭,法官审判经验丰富,审判水平较高,受到国内外当事人的好评,许多当事人主动选择在北京市法院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4、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原则和做法
      第 一、中外当事人一律平等原则。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日趋深入,北京市法院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法院注意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强化平等保护意 识,严格适用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切实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并注意贯彻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民待遇、独立保护和最低保护原则。根据我国 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确认外国人能否在我国主张知识产权,不因外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即承认其权利在我国有效;外国人在我国主张知识产权的,应依据 我国法律进行审理,只有在我国法律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援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外国的公民和法人在我国进行 知识产权诉讼,同中国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知识产权都会受到充分保护。
      第二、公开透明。北京市各 级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案件均实行公开审判,允许公民旁听。北京市法院在司法文书公开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自2003年起北京市法院所审理的所有知识产权案 件都已经上网,无论是一审或终审的法律文书公众都可以在北京市法院网上查询到,真正把审理的公开和透明落到了实处,也使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处于社会各界的 监督之下,从而更加公平和公正。
      第三、总结参照外国判例。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以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很多。而很多新 类型的案件和案件中的新情况,是各国先后遇到的共同问题,如民间文学艺术案件、P2P案件、商业方法专利等,北京市法院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参照其他国家 的已有判例,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新问题。
      第四、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采用尽量客观、科学的方法及途径予以解决。如:
      1、 聘请相关技术专家作人民陪审员,在一审案件中进入合议庭直接参与审判案件,在合议庭中,专家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2、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作技术顾问,就案件中的具体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供法庭在审判案件中参考。
      3、 聘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经过法庭质证后,作为证据供法庭使用。
      4、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针对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并回答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提问,其意见供法庭参考。等等,采取这些措施,以保证案件审判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第 五、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证据多,审理难度大等特点,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注意,(1)在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同时,法院注意保障当事人庭 前进行充分的证据交换并在庭前召开听证会,彻底搞清案件中的技术问题;(2)北京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一律采取普通程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以保 障案件的质量;(3)严格按照中国的程序法审理案件,更有力地制止侵权行为。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证据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 等。
      4、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至第221条规定了下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根据销售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或情节严重的程度,可分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004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了权利人更强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突出表现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的追诉数额比以前有大幅度下降。
      五、典型案例介绍
      1、(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LA CHEMISE LACOSTE S.A.)诉 (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香 港鳄鱼恤有限公司在香港代理法国拉科斯特衬衫公司的产品销售等,双方合作关系一直良好,但为了争夺中国内地这一巨大的市场,这两家公司产生了纠纷。法国拉 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近似鳄鱼商标的侵权行为。2003年10月23日,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法国拉科斯特(LACOSTE)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鳄鱼恤(CROCODILE)有限公司握手言和,结束了长达四年的诉 讼案,共同签署《和解协议》,明确了双方在中国大陆对鳄鱼图形商标的使用权。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认可由法国拉科斯特衬衫公司1980年在中国注册的鳄鱼商 标,双方共同合作打击中国内地市场上的假冒鳄鱼商标产品,共同巩固和扩大在中国大陆的业务。
      上世纪70年代起,两条“鳄鱼”就因商标 图形是否相似问题,而在世界各地诉之公堂。而本次双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历时4年,终于签署和解协议,以新的商业合作模式,维护知识产权 和市场秩序,保护喜爱鳄鱼品牌的消费者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使当事人获得了双赢的结局,双方当事人均十分满意。
      2、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诉新东方侵犯著作权纠纷
      北 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因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拥有著作权的TOEFL试题、GMAT考试题、 GRE考试题著作权案,于2004年底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ETS和GMAC 640万余元经济损失,并登报公开致歉。
      2004 年12月27日此案终审判决后,新东方学校已按法院判决向ETS和GMAC支付了640万余元经济损失并登报公开致歉。ETS和GMAC又于2005年3 月23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新东方学校4楼会议室,执行法官召集当事双方进行现场协商。在法官的监督下,新东方学校将全部侵权资料销毁,并当场 向法院提交了承诺书:保证不再复制和销售侵权资料。ETS代理人检查了新东方学习的书库,没有发现侵权资料。法院的判决不仅平等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而且判决作出后也迅速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执行完毕后,ETS和GMAC美方代表罗斯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感谢信,对此案的公正审判和执行工作表示 感谢。他说,自己看到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正在落实。
      3、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诉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 田株式会社在日本注册成立,是主要制造汽车、摩托车、发动机等产品的公司。本田株式会社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HONDA”及 “本 田”商标。 “HONDA”及“本田”商标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日本本田株式会社等认 为,中国重庆力帆实业公司等制造、销售标有“HONGDA”标志的“LF110-B”、“LF150-A”摩托车,构成了对其商标权的侵权。于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6万元人民币,赔偿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8万元人民币。判 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4、瑞士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国际著名的乐高玩具积木块著作权人 瑞士英特莱格公司以天津可高玩具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与自己的乐高玩具相近似,侵犯了其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原 告主张权利的积木块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应当被认为是实用艺术作品。被告制造的部分积木块与原告的作品近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可高(天 津)玩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驳回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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