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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是民族工业之灵魂立法执法是技术创新之保障

北京是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也应当是经济中心,尤其应当成为全国的知识经济中心。因为北京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包括科技人员众多,科研院所密集,科研力 量雄厚。北京科技经济的发展、科技在经济中所占比重的提高,对全国科技经济的发展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北京的科技经济发展现状与它的地位并不 适应。因此,市政府有必要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利用政府的职能,推动这项工作。

      当前,一种全新的经济爆发性地向全球扩张,这就是知识经济。知识经济对一个国家、一个企业来说,关键是全体国民或职工创造知识、运用知识创造价值技能的提高。在向知识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

      保 护民族工业是世界各国的一贯做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靠传统的关税壁垒保护市场、保护民族工业的做法已经越来越行不通了。只能 靠发展科学技术,运用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来发展民族工业,赢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从总体上说,植根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可以作为民族工业保护神, 并与国际接轨的专利制度的作用,在北京至今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专利工作从政府到企业至今尚未摆到经济、科技工作应有的位置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目前,我们国有企业在发展中遇到很大困难,企业要发展,设备要更新,要上新的项目,要改造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没钱。有的政府负责人想办法给企业输 血、贷款,据报载,某省有一个国有企业,属于省里的特困企业,省政府决定拨款60万元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结果,新产品研制出来后,一上 市就被深圳的一家企业告到法院,因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政府拨的60万元等于打了水漂,企业仍然是特困企业。这说明政府一定要转变观念,要从给国有企业 输血,改为靠国有企业自身造血。企业自身造血靠什么?靠新技术,靠知识产权,靠知识产权法,靠专利。专利是名也是利,尤其是利。一项好的技术构思、技术成 果,经过专利保护,可以在转化生产力的过程中不断增殖。我们有不少企业长期陷入困境,技术创新能力差,缺少技术含量高的支柱产品,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这 种企业缺乏原动力,仅靠政府拨款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中科院一位院士讲:改造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发挥科技的力量,通过改造生产来改造产品质量;假如不依靠 科技进步来改造国有企业,而只是靠其他手段,如改造体制、单纯注入资金、引进产品与设备,等于是死生产。目前我们的企业好象不需要发明创造,不需要专利, 不需要科技人员,造成有了高新技术成果鉴定后存起来,不申请专利;有大量的专利无人实施。这是企业急需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第二、技术创新是当前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大市场的现实选择。技术创新应该从激励发明创造,到面向市场全线推进。但是,企业职工、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何而来?

    根 据我国现行专利的规定,一项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单位应当给予奖励,金额是100——200元人民币;该发明创造单位实施或转让后,应当给发明人酬金,酬 金占经济收入的2%和5%。一项好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可以救活一个企业,可以带来好的经济效益。但目前按专利法规定给发明人的奖酬金明显太少,使许多 发明人对此不感兴趣。如果单位领导不重视申请专利,发明人可能连一分钱奖励也领不到。而一项发明创造如果属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可以把由此带来的转让、实 施收益全部归入自己的腰包。所以,在国有企业不重视专利申请,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奖励太少的情况下,很难调动企业职工、技术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 性,企业大量成熟的或基本成熟的技术成果被个人拿走申请专利的纠纷还会大量发生。从1988年至1997年的十年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431件专利纠纷 中,仅这类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就占近三分之一。

    更有甚者,有的企业连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给发明人的数量极低的 “一奖两酬”也不愿兑现,仅让科技人员讲贡献,仍然吃大锅饭,这对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无疑是沉重打击。就全国范围而言,也有些国有企业由于“一奖两 酬”制度落实得好,极大的激发调动了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如鞍钢曾一次兑现给一位发明人酬金23万元,对激励企业职工搞发明创造起了很好的作用。

    目 前,国外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十分重视科技开发,并不断在海外建立开发机构,用高薪挖人才,利用当地的科技人才。如日本280家大企业中,在海外建立研究开发 机构的有96家,计划建立和正在研究建立的还有71家。如果我们不注意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我们培养出的人才就会为外国人搞发明,或为自己搞发明,损失的 将是我们的国有企业。

    第三、企业领导不懂专利法、不学专利法,没有专利意识。知识产权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在市场竞争中,专利法对企业尤其重要,这部法是一部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法垄断地位的法。但我们的许多企业负责人对这部法知之甚少。主要体现在:

    1、单位的职务发明成果,随意让个人去申请专利,随便给个人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信,让个人发了财,赚了钱;

    2、对个人非法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行为不敢制止,不敢依法维护企业的权利。有的由于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本应属于企业的权利,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该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申请,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又不知怎样保护,使企业丧失了竞争优势。

    自 1993年12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猛增,特别是国有企业作原告的侵犯企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案件增多。北京法 院1994——1997年受理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主不正当竞争案件77件,仅97年一年就有36件。由于法律对应予保护的技术秘密有许多限制,所以原告都感 到胜诉很难。那么,这些国有企业,为会么不把已取得的技术秘密用专利保护呢?主要是企业领导没有专利的意识。

    知识产权法的执行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应当是企业行为。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这项工作还必须要由政府推动。政府有义务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并通过地方立法、政策倾等斜方式,推动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为此建议:

    第 一,在北京市扎扎实实地开展深入学习、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的活动,尤其应当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导学习、掌握专利法,真正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知道这部法 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北京市每年应集中组织宣传专利法,可以搞宣传周(日)活动,每年一、二次,每次确定一、二个主题。一方面推动专利法的宣传、 普及,一方面督促企事业单位自觉执法、用法。

    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利用与保护,从不自觉到自觉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新闻单位的宣传支持。在这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用实例指导企业了解掌握专利法的重要性。

    第 二,用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在国有企业中强行贯彻专利法的规定。明确国有企业在进行科研立项、开发、实施、技术引进、技术受让中进行查新和专利检索;对 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尽量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如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必须加强保密措施;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市企事业单位执行专利法 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执行专利法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措施、追查责任;在企业领导考核中,应把单位专利权的数量、专利的实施情况作为考核标准之 一。

    第三,提高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切实落实“一奖两酬”规定。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落实在行动上,而不是停留在口头 上。通过“一奖两酬”的落实,真正激发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市政府可以制定一个奖励标准,根据发明创造经济效益大小奖励发明人,这种奖励标准应高于 专利法的规定;应起草、制定职务发明专利与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界限,作为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较原则,不易执行;对在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 发明问题上,由于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失职、渎职,不依法主张权利,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不能让国有技术成果白白丢失。

第 四,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专利管理与现行的技术成果管理统一起来,或者说,用专利制度代替传统的技术成果评比、鉴定、管理制度。传统的技术成果管理制度 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两种制度有矛盾,如果不将二者统一起来,对科技发展极为不利。国外只有专利制度,没有成果制度。应当将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待遇提高到和技术成果发明人的待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