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主任专栏 > IP保护

统一行政与司法标准是当务之急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智力投资者的利益,最终保护的是创新,是科技进步。通过保护智力投资者,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科技 进步,提高整个国家经济竞争力。因此,当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之后,权利人及社会将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施,尤其是法律的被动执行,如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

      我 国通过20多年的努力,订立并不断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项知识产权权利大量增加。单从数量上看,我国专利申请量及商标注册量都已跃居世界大国之列。 但正像我国政府表明的那样,我们并不是知识产权强国。我认为,原因有三:一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水平不够高,大量商标的显著性不够强,“垃圾”专利、商标占有 一定数量;二是公众,尤其是权利主体还不善于自觉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尊重和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三是行政执法及司法水平不一 致,标准、尺度不一。针对第三点,国内外权利人反响很大。这里有立法需要完善的问题,也有执法人员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例 如,一个专利侵权案件,由于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致使侵权案件中止;而专利权无效案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均可在北京一中 院和高院起诉或提起上诉。在多数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对专利效力作出终审判决,发现任何行政决定中有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问题,仅能责令专 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行政决定。对于新的无效决定,当事人还可重新起诉和提起上诉,周而复始,不仅对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极大,而且使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时间过 长,不利于对专利权的保护。这不仅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制度设立上的不合理之处。

      又如,对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商标驳回及异 议、撤销,在认识水平和结论上,不仅专利局与专利复审委意见不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意见不一(这是正常现象),行政诉讼到了法院,分别划归民庭(知识产 权庭)和行政庭审理,法院不仅和行政机关意见可能不一致,法院内部业务庭之间的意见及结论也常有不统一、不一致。行政机关又必须依照终审判决行事,有时会 造成行政机关执执法水准无所适从,当事人也搞不清谁对谁错,致使一再申诉。

      再如,一个相同事实的专利侵权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 院,不同级别的法院,不同的合议庭或法官手中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说明司法尺度的不统一;专利保护的是科学技术各个领域中处于最前沿、最新颖、最具 创造性的技术方案或者产品上的最新式设计。专利法既是一部法律法,也是一部技术法,执法人员或者法官如果不懂技术,又不能正确理解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就很 难做出公正的判决。加之法官过于年轻化,案件压力又很大,审限要求高,法官只好整天埋头审案,无暇顾及学习钻研。其结果是案件审结速度的确很快,但法律效 果、社会效果并不一定好。

      上述问题如不尽快加以研究解决,势必对知识产权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不 断完善立法的同时,统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执法机关(深圳知识产权局与版权局合署即是可喜的一步),不应过于分散;统一知识产权司法终审,尽快研究设立知 识产权法院。在这两个统一难以一时解决的情况下,有必要尽快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与法官水平,使之尽快形成一支真正稳定的、高水平,高素质的执法队 伍,以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