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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中国大陆用二十年时间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符合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了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行政管理及法律服务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中,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起了重要作用。下面择几个方面作一介绍。
      一、大陆法院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情况 
      大 陆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有十几年时间。近年来,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上升。自1996年至2000年的五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 产权纠纷案件20697件,审结20182件。其中,1996年收案3861件,结案3710件;1997年收案3644件,结案3754件;1998年 收案4093件,结案3768件;1999年收案4282件,结案4160件;2000年收案4811件,结案4790件。在这些案件中,涉及专利权、商 标权、著作权的案件上升明显。
      大陆法院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几个特点: 
      1、争议标的额增大。仅2000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就达30件,其中争议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件,上亿元的有2件。 
2、新类型案件上升明显。近两年北京法院已受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达超过100件,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纠纷超过30件。    
3、涉外案件增多。2000年仅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即达35件,涉外案件已从单一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扩大到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增强,涉及到科学技术的众多领域。 
二、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的司法解释 
大 陆第一部出台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商标法,1983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此之前的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曾公布实行《商标管理条例》。1992年2月 22日和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经过两次修改,新近修改的商标法已于12月1日生效。大陆的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92年9月4日 和2000年8月25日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2001年施行。大陆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改 并已施行。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均已公布施行。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结合审判 工作改革的需要和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布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定》[法释(1998)14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高法发(1998)65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8号]、《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01)1号]、《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关于审理专 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 号]。
此外,还有一批重要的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中。这些司法解释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解决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一些新问题。
三、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机构设置
大 陆法院分为四级,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自1993年7月北京市高、中两级法院率先成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 权审判庭,改变了过去将知识产权案件分散在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的状况。随后,在许多经济、科技发达的省、市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知 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在四级法院中已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近50个。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不仅有利于统一司法水平,而且有利于对专业法官的培养和专业审 判队伍的形成。
对知识产权中涉及专业技术较强的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指定了43个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司法水平的统一,并为将来建立专业法院打下基础。
四、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技术问题的处理方式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专业技术性强,而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大多不熟悉技术。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大陆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一般通过三个途径解决: 
1、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或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作咨询顾问。法庭就案件中的具体技术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参考。这种办法在北京法院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中采用较普遍。 
2、 聘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经过法庭质证后,作为证据供法庭使用。如涉及专利权方面的案件,北京法院于1996年 3月专门指定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技术鉴定单位。经过近6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专利审判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 
3、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做人民陪审员。在一审案件中进入合议庭直接参与审判案件,在合议庭中,专家陪审员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
在这里,我要着重介绍的是,关于委托技术鉴定的一些程序及注意事项。 
1、委托鉴定工作应由法院进行 
过 去在审理案件中遇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多由当事人委托一些单位鉴定后,再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但由于程序上的欠缺,当事人双方的 技术鉴定结论有时会截然相反。使法庭无法采信,又使当事人浪费精力、财力。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应由人 民法院调查收集,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应当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直接做出决定, 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2、鉴定机构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目前,对知识产权案件而言,由于它涉及到文学艺术的各个方面,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其中许多属于科技前沿问题,又具有国际或国内新颖性。因此,至今 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法定鉴定部门。经过多年实践探索,目前法院主要从三个方面确定鉴定机构: 一是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机构;二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三是 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组,通过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方式进行鉴定。 
3、鉴定的内容。 技术鉴定应当仅仅围绕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对法律的适用及对法律问题的认定是法官的职责,而不能交由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鉴定机构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规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对鉴定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而且,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员回避。 
5、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方可采信。质证一般是当庭质证。质证主要围绕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公正、依法进行,而不应当对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合法性进行质询。 
6、委托鉴定无论是依据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决定,其鉴定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 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得知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得知,是指权利人实际知道有侵权行为的事实发生。它是一种主观状 态,以权利人的承认为前提。应当得知,是指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不论权利人是否知道,都视为他已经知道有侵权行为发生。这是一种客观推定,由法官通过一定的 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权利被侵害时间已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如何 判决?如果依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判决权利人失去全部胜诉权,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则会造成一方面侵权行为仍继续进行,另一方面权利人的专有权会受到挑 战。如果认为诉讼时效未过,又显然与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为了合情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权利人仍 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但是,侵权赔偿的数额仅应从起诉前二年开始计算,而不能从侵权行为开始时计算。 
如果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则将失去胜诉权。 
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赔偿经济损失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广泛、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如果对权利人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损失大赔偿少”、“得不偿失”的局面,不能依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我 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于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确定的原则是:赔偿全部实际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数额的计算方 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3、参照许可合同费用数额,推定损失赔偿额。对这种计算方法,新专利法规定为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被告侵权产品的生产数量乘以原告产品的合理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用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可以用定额赔偿或者法定赔偿的方法。在这方面,近年来新的司法解释及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 
最 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 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 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 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 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 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最高人民法 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参照专利 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 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规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修改的商标法第56条第2款也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直接用于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制裁
1997 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第213条至219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罪(刑法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但 是,三年多来,大陆法院依据刑法制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并不多,其中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不清和追究犯罪的途径不畅是二个重要原因。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公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这对通过刑事手段打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无疑是重要的。同时,还应当明确,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途径主要有三个:
1、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由被侵权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一条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3、 民事诉讼中即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获取非法 所得数额巨大构成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趋势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大陆法院的司法审判任务将更加繁重,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趋势看,将有以下几点变化:
1、 案件数量将进一步上升。今年前三季度仅北京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达677件,比去年同期收案555件多了122件,上升22%。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及 范围不断扩大,涉及新的法律关系、涉及新技术、复杂技术的纠纷案件将增多,需要依靠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等方式解决技术问题的案件将增多,审理难度加大。
2、司法保护透明度将提高。大陆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已经实现了全部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除外)。但是,公众若查阅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仍很困难,而且判决书中论理仍不透彻,对法律依据的论述仍不充分,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心愿和公众的要求,这种局面将有较大的改变。
3、判例的引导性越来越强 。判例在大陆法院不起法律依据的作用。但是,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且在全国分布不均。因此,在先的生效判决对在后案件的审理起到指导性、参照性作用,尤其是新类型案件,而且这种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4、案件审结速度将更快 。迅速及时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使矛盾尽快化解,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技术的创新。因此,公众和社会普遍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速度要快之又快,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案件审限的规定,也会督促法官尽快审结一切知识产权案件。 
5、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