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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六大专题研讨综述

 

“第五届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于1114-15日在深圳市举行,本届年会主题紧扣“知识产权与经济转型”,旨在通过持续的交流,把握经济脉搏,推动法律与经济的衔接和发展。本届论坛共围绕六大专题研讨,现将研讨内容整理如下。

 

专题一: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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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题研讨由暨南大学法学院徐暄教授主持,参与研讨的嘉宾包括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孔祥俊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武双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以及深圳前海现代无形资产学院蔡吉祥院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杨雄文教授。

 

孔祥俊教授主要从制度建构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谈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孔教授表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基本是统一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行政规章上。他认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实践操作。目前,无论是司法层面,还是行政执法层面,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例都不算多。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相关程序和证据制度还有待完善,另一个方面是制度本身有天然缺陷,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更多的是一种自我控制、自我保护,而这种制度缺陷又是商业秘密的性质所导致的。

 

黄武双教授主要结合欧美的立法以及先例讲述了商业秘密三大构成要件。黄教授指出,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二是竞争优势,三是采取相应(合理)的保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秘密性的判定标准,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取”,这一标准与欧美一致。上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秘密性的六种具体情形,但没有规定在哪种情形下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能会导致实践操作和理解上的不一致。对于如何判定竞争优势,美国判例法中总结了以下四项推定方法:第一、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直接推定该信息具有竞争优势;第二、原告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获利,推定该信息具有竞争优势;第三、证明技术秘密属于被告所在的技术环节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推定该信息具有竞争优势;第四,原告对使用商业秘密进行技术研发投入了高额成本,推定该信息具有竞争优势。对于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上述《解释》也进行了规定,可参考的经典判决是美国1970年第二巡回法院判的杜邦诉克里斯托夫案件。

 

李扬教授主要从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度、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禁止的关系等方面作补充发言。他认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度应当结合专利制度进行理解,现有专利制度向技术信息保有者提供了保护途径,如果给予商业秘密过强的保护,可能会导致申请专利的机率减弱、妨碍信息的公开、妨碍自由竞争等问题的发生。就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的关系问题,李扬教授提出了几个供讨论的问题:一、竞业禁止协议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有者的保有措施?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无效是否会导致保密协议的无效?三、法定的竞业禁止对象离开原单位之后,在竞业禁止协议中未约定相应补偿的协议是否有效?四、劳动仲裁是否是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五、劳动者承担了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之后,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

 

蔡吉祥院长和杨文雄教授对上述三位嘉宾的演讲做点评发言。蔡吉祥院长从管理学的角度讲述了他对商业秘密保护研究的展望。他认为,学界和实务界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应当更加周严,明确指出哪些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二、技术秘密与技术开发的关系;三、商业秘密的会计计量问题;四、商业秘密的管理问题。杨文雄教授则主要讲述了他自身对于商业秘密法律定性的理解,并对演讲嘉宾提出的问题做出了回应。

 

专题二: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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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题研讨由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泰强主持,参与研讨的嘉宾包括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Jim Dempsey教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侯巍林法官、厦门大学法学院林秀芹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以及深圳大学法学院朱谢群教授。

 

Dempsey教授的演讲围绕美国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展开。他指出, 上世纪90年代,美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数据的隐私性、安全性的立法,这些立法囊括了不同的行业、领域的数据安全保护,包括医疗领域、金融服务行业、儿童的数据信息等。Dempsey教授还结合礼来公司案、温德姆酒店集团案等典型案例,讲述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实践中是如何处理对用户数据保护不力的企业的。

 

侯巍林法官的演讲主题是“深圳法院隐私权纠纷现状与分析”。侯法官首先对深圳法院隐私权纠纷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纠纷的数量微乎其微;第二,纠纷类型多,主要包括银行提供公民个人账户信息引发的诉讼、个人通信隐私权泄露引发的诉讼、非法偷窥对方身体引发的诉讼、公布他人婚姻状况引发的诉讼、医疗机构将员工入职的体检信息透露给用人单位引发的诉讼以及在家庭楼道安装摄像头引发的诉讼;第三,独立提起隐私权诉讼的案件比较少,衍生纠纷多;第四,案件的调撤率比较高;第五,原告胜诉率比较多。侯法官认为,之所以实践中的隐私权纠纷会出现上述五种特点,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隐私权与名誉权等相竞合,当事人往往选择以名誉权纠纷的其它案由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隐私的私密性决定了当事人一般不愿为此单独提起诉讼;第三,隐私权诉讼的举证难;第四,公众对隐私权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偏差;第五,法院酌定的隐私权纠纷经济赔偿标准过低。

 

林秀芹教授着重从个人信息的保护讲述了她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理解。林教授指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关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的范围是交叉的;第二,两者是可以相互转换的;第三,两者的性质不同,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它的识别性,而隐私的重点是隐秘、私密性;第四,两者的立法价值取向也不同,个人信息已经从单纯的人格尊严的保护发展成为财产权的保护,而隐私权的保护更多是从人格尊重的角度而言的;第五,保护角度不同,个人信息的保护更着重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传递等行为进行规制,而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强调的是事后的救济。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原因是个人信息的控制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第一,信息主体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控制能力在减弱;第二,收集、分析和应用信息变得相对的容易;第三,大数据的挖掘。目前我国刑法和相关行政立法均对个人信息提供了保护路径,但民事保护手段则有所不足,且现行的立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在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特殊困难。

 

杨明教授则主要从“为什么说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保护是一个难题”、“被遗忘权是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好方法”、“隐私权侵权如何判定”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他指出,隐私权边界的界定一直是一个难题,在互联网时代这个问题被予以了扩大,原因就在于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应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海量信息处理成为可能,从而才有真正的数据商业化的应用。杨教授认为,对于是否要确立被遗忘权,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第一,被遗忘权的适用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它是否使信息所有者的处境变好;第二,权利人是否会滥用被遗忘权;第三,确立被遗忘权的成本问题。此外,对于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侵权判定的问题,杨教授认为,判定标准、审查义务的建立都不应该在抽象的层面探讨,而应该落实到最终的具体的问题上。

 

朱谢群教授作为点评人,发表了自己对于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看法。朱教授指出,之所以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权会与个人信息紧密相连,原因就在于最初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以隐私权为理论支撑的。无数个人数据汇集在一起之后,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应当尽可能地放开想象。

 

专题三: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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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题研讨由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主持,参与研讨的嘉宾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刘孔中教授。

 

陈锦川副院长首先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本情况和最新的发展。他指出,我国建立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的初衷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第二,先行司法改革;第三,探索知识产权法院及其审判制度。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后,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上实行了重大改革。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其审判人员是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由法官遴选委员会从北京三级法院进行遴选。在机构设置上,是按照精减、高效、扁平化的原则和要求来组建内设机构。在案件管辖方面,知识产权法院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审法院;第二,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管辖;第三,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各有侧重。在案例受理方面,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存在以下四个特点:第一,一审案件数量大,大约占70%多;第二,专利商标等行政授权、确权类的案件比例大,也是占70%多;第三,技术类案件占有一定比例,约占20%左右;第四,涉外案件多。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例受理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第一,涉高科技产业与重要技术的案件越来越多;第二,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且都是外国大企业的案件增加;第三,国内大企业诉国外大公司的案件也逐渐增加。在审判工作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贯彻以下三个指导思想:一是贯彻最高法院的严格保护的要求,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积极采取诉讼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等措施;三是改革举证责任制度。在审判机制方面,北京知识产权为适应工作需要做了一些调整:第一是组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第二是是建立快速的审理机制,主要针对大量简单的商标速审案件;第三是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的作用。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例指导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主要是在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来推行以案例遵循先例为核心的案例指导制度。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陈锦川副院长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第一是如何解决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积压问题;第二是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法院的功能定位;第三是上诉审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第四是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的性质问题;第五是诉讼程序的设置问题。

 

刘孔中教授主要阐述了台湾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历程。他指出,台湾在2008年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方面的一、二审案件,并配置了技术审查官制度,制定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历经八年的发展,由于过度集中审理、审判速度过快、意见过于统一等问题的出现,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废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声音。

 

专题四: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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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题研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主持,参与研讨的嘉宾包括俄勒冈州大学法学院Eric Priest教授、拉斯维加斯州立大学法学院Mary LaFrance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李琛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张晓津、腾讯公司网络媒体法务总监曾磊、洛杉矶洛约拉法学院宋海燕教授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

 

Priest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娱乐行业的利润分成方式。她指出,中国电影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电影市场。2015年中国电影市场第一次出现了票房下滑的情况,引起了很多人的担心,原因是票房收入在中国电影市场中一家独大,非票房收入缺乏来源渠道。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中国的音乐行业,音乐版权人收入来源单一,缺少同中介经纪谈判的筹码。

 

LaFrance教授的演讲围绕美国对于个人公开权、形象权的保护而展开。她指出,在美国,个人公开权、形象权等是由各个州进行立法保护,包括案例法、成文法或二者并行,而联邦层面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李琛教授选择的切入点是作品元素的商品化利用问题。李教授指出,传统的作品利用方式主要是对作品的全部表达或者部分表达来复制,而现在出现了“对作品里面简短的元素或抽象的元素进行利用”这一新的利用方式(元素本身不构成作品)。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上述新型作品利用方式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第一,使用作品标题,最早引起关注的案子就是“娃哈哈”案;第二,使用作品当中的人物名称与人物的抽象特征,例如最近广为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

 

张晓津庭长围绕电影或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发表了精彩演讲。张庭长指出,涉及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诉讼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版权纠纷,其中又包括侵权纠纷、权属纠纷和合同纠纷,典型的案例有琼瑶诉于正案、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案等;第二,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的案例包括“泰囧”案、“神探狄仁杰”诉“神断狄仁杰”案;第三,商标权纠纷,典型的案例包括“功夫熊猫”案。

 

曾磊总监向与会嘉宾分享了腾讯在影视业务方面的基本情况,主要从内容来源、盈利模式、综艺节目模式的版权等三个角度进行了展开。

 

随后,宋海燕教授和祝建军副庭长对上述嘉宾发言作出了精彩点评和补充。

 

专题五:专利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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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题研讨由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杰主持,参与研讨的嘉宾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知识产权专员孟旺贤、高通公司高级副总裁兼法律顾问Robert Giles、德杰律师事务所Lewis Ho、鹰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Jacqueline Lui、比亚迪公司知识产权及法务处总监赵杰、深圳峰创智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李富山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欧修平。

 

孟旺贤知识产权专员首先对比介绍了中国和美国之间专利转让的环境,然后对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法律进行了简单介绍。他指出,由于法制环境不同,中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仍然存在很多阻力,部分美国企业出于对中国技术转让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不愿意将专利技术授权给中国企业。

 

Robert Giles先生阐述了专利商业化对于高通公司的重大意义。他指出,在高通发展的过程中,专利技术的商业化是其获得成功的重大因素。在技术研发阶段,高通公司投入高额的研发成本;在技术成型之后,高通公司就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对技术的保护,发展自己的专利组合。

 

Lewis Ho先生的演讲主要涉及专利商业化和创新的关系。他指出,目前,专利商业化的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把专利用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二是通过授权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专利。

 

Jacqueline Lui女士结合具体的案例,阐述了如何从细节上衡量一件专利的价值。赵杰女士则向大家分享了汽车行业的专利运营情况。她指出,近年来汽车方面专利交易数量逐年增长,有效交易的数量以及最终交易的均价都已经跻身行业中位。与此同时,汽车领域的专利诉讼数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且其中大部分起诉是来自于NPE公司。为了抵御来自NPE公司的诉讼 ,许多车企选择有偿或无偿对外开放专利,加入专利基金或者专利联盟。最后,她总结指出,专利运营的基础是核心强大的专利技术组合,在核心技术上要布局大量专利,专利本身的质量以及全球布局体系也要不断得到完善,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技术。
专题六:品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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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题研讨由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主持,参与研讨的嘉宾包括德州A&M大学法学院Peter Yu、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罗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正红、联合信实霍金路伟(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主任梁勇、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洪燕律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广良副教授。

 

王艳芳法官结合无印良品案、浦江亚环案以及东风案,阐述了最高院对于定牌加工问题的裁判意见。她指出,定牌加工问题和三年不使用的问题不存在冲突。认定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关键要看商标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判断是不是进行真实的使用,主要看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于定牌加工的问题,最高院的裁判一直是统一的,不要误将最高院对三年不使用问题的裁判看作是对定牌加工问题的裁判。

 

罗正红律师的演讲围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进展而展开。罗律师指出,最高院近年来大力推广的案例指导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以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管理者的责任问题为例,北京、广州的法院通常判决市场管理者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上海、浙江的法院通常判决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而福州、苏州、成都等个别城市的法院会判处市场管理者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的重大进展是最高院提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四项基本政策——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实施和比例协调。但在实务中,对于“严格保护”一项,也存在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理解。

梁勇律师同与会嘉宾分享了他对于商标和字号权利冲突问题的看法。Peter Yu教授的演讲围绕“伪劣产品的复杂性”这一主题展开。洪燕律师则主要从个人的角度阐述了她对于品牌保护的认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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